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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黃先生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4-04 | 最近登入:104-29-04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沈律師您好:感謝您抽空回復小弟的留言,可否在請教一下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其中第五項所說的是否為租賃者與小弟所簽訂的契約內容呢? 像是契約內有約定租金繳納日期及水費電費繳納計算方式 ,而租賃者屢次無法於約定日期繳納租金或是拒繳水電費用, 這樣是否構成第五點呢? 如果能購成第五點那是否會跟第三點衝突?(是以第三點或是第五點為優先?) 如果以繳納日期或是拒繳水電費能夠成第五點那是否每次租賃者無法履行都須寄存證信函?次數上需要多少才能要求終止不定期租賃呢? 感謝律師撥冗回答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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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4-27
律師您好: 小弟有一間套房出租,承租人約滿後續租,但由於小弟基於信任而沒簽約,致使定期租賃變成了不定期租賃了,現在小弟不願意繼續租給該承租人,於是發簡訊通知他請他另外找房子,他也發簡訊知會小弟,表明願意搬離,可是現在他卻以土地法第100條來跟小弟盧,說他不願意搬離,請問律師有沒有辦法請他搬離,是否得使用土地法第100條第一項所說的自住的理由來讓他搬離,亦或是有沒有辦法讓不定期租賃變成定期租賃呢?先感謝律師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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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