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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彬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8-04 | 最近登入:104-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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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勞保高薪低報可能觸犯刑法詐欺罪我有向勞保局檢舉和地檢署告發 也知道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但是檢察官卻是以刑法(節約原則)某一行為其他法律已有救濟規定即無動用刑法之必要來作為不起訴的原因 請問行政罰法第26條和刑法(節約原則)2者之間有不是就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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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