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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訴訟a683019a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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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魏早賜(父親)(1)之口頭贈與分產契約:『因魏清淳(長子) 魏趨然(三子)同意退出本人原贈與各1/3土地辦理合建,本人同意改由魏清澤(次子)先受贈與取得全部中華路土地的所有權興建房屋,但於繼承分本人香山土地時,魏清澤必須將中華路土地共47.5坪,以分時的市價乘47.5坪的價款總值,各1/3的部份總值,金錢補償給魏清淳 魏趨然以維持本人分配全部土地財產的公平。』
1..諮詢 2..法律條文及架構 參考最高法院判決文 3..有權利則起訴狀 4..有能力則委任 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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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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