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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七千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2-05 | 最近登入:10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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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是這樣本人與一位朋友向認識的朋友簽下加盟的和同,無收加盟金 簽約時甲方有說到頂讓時須提前兩個月以書面告知甲方,還有不得讓渡權利等等條件,我於104年1月時有以留言的方式告知甲方頂讓的可能(因為是朋友未以書面方式告知),與乙方一年內不得在原地開設相關行業,一切規定接與和同相符,104年4月25日頂讓出去十甲方說 本人違約:為提前兩個月以書面方式告知甲方解約事項、與轉讓權利、在相同地方開設一樣的行業。104年4月25日讓度時,本人答應頂讓者器具材料物品也將甲方招牌拆下,未將甲方的權利讓度給頂讓者。但是頂讓者在原地開設一樣的行業請問這樣本人有算侵權與違約哪嗎? 因違約需繳交違約金貳拾萬元整,且甲方不願意用比較和平的方式解決 PS:甲方未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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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