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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dy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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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們,好:                                                            2015/5月 有一些 公寓 及 管理委員會 等事項要請教,(問題有些多,還請耐心的看完、解惑,謝謝) 1、    管理委員會的情況:  有管理委員會;無收管理費(因多數人不繳後則都不收);收入來源為停車費。   2、    公寓狀況:  上5層共10戶型連棟式公寓(本棟處於最低位置),地下室的第2層為停車場;目前 門牌29號1樓出租、3樓 和 4樓都有住人、5樓無人住但有聯絡到屋主(此實際入住共有3戶) 門牌31號1樓出租、2樓 至 5樓都有住人(實際入住共有5戶) Ps.門牌29號 和31號的各1、2樓共4戶均為門牌31號2樓住戶所有的。    2樓有內部有打通;2樓曾告知有將一戶的水表拆除。   3、現在頂樓的狀況:    頂樓是露天的,處於最低處,遇上颱風天常會有它棟的水、物品往我們這棟流,還有落葉也容易    擋住排水孔,造成排水不易而淹水,也有人會將廢棄物丟置於此,因無安裝監視器所以無法辨別    是何人誰所為。長年下來現在可說是雜草叢生,遇雨便會積水。     問題: 一、頂樓問題: 1、頂樓是屬於大型公共設施?  還是小型公共設施?   2、如果是小型的公共設施,那就是由我們該棟的住戶自行處理,是嗎?  小型的公共設施,不歸管理委員會處理,是嗎?   3、法令說頂樓是屬於共用部分,指的就是住戶共同擁有的,是嗎? 如果是,那頂樓的使用權、修繕(清垃圾、做防水隔熱、鋪磁磚)、管理維護責任,應該也是由該 棟所有住戶共同來分擔的,對嗎? 那是平均分擔呢?   還是照比例分擔?   如果是按照比例分擔,比例要如何分較具公平性?   4、頂樓的地板也等於是5樓的天花板,現在5樓天花板出現的滴水,滴水處剛好也是頂樓有長植物  及積水的地方,那麼修繕該由誰處理及支付費用?  有部分的住戶和律師都說,5樓的天花板漏水當然就是由5樓的要自行處理的,真的是這樣嗎?   5、既然法令說頂樓是共用的部分,那麼5樓的天花板滴水,應該就沒理由要5樓的自行處理,對嗎?   6、住5樓的就一定是由5樓的去維護頂樓嗎?  雖說由5樓的去維護頂樓,是對5樓比較好沒錯,但今天5樓的買房契約上並沒有寫頂樓是5樓  的專用區,住戶間更沒有約定頂樓是5樓專用的。  所以說要5樓的去維護頂樓,似乎也說不太過去吧?  再說法令應該也沒有規定住5樓的就應該要去維護頂樓,對吧?   7、如果有住戶用:你家天花板漏水不關我們的事、我們不會上去頂樓、我們不常上去頂樓、你們買  5樓時就要有自知之明(自行處理)…等等的理由,而不願意共同分擔修繕、管理維護,這樣可以嗎?   8、如由5樓自行修繕頂樓,那麼5樓可以要求其他住戶放棄所有權、使用權嗎?    如果可以,需要和其他住戶簽訂契約嗎?  簽訂的契約是要每戶都有一份留底,是嗎?    此合約如是住戶間所簽訂的,有具法令效力嗎?    如有部分住戶不願意放棄時,可用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通過嗎?   9、如果住戶堅持不願意協助修繕,由5樓的自行修繕後,5樓的可阻止其他住戶使用嗎?  (逃生及修繕則除外) 如果可以,需要和其他住戶簽訂契約嗎?  此合約,有具法令效力嗎?   10、之前有過1樓的水管出問題,屋主要求其他樓層住戶幫忙分擔處理費用。現在頂樓也因雜草、垃     圾造成積水使得5樓天花板滴水,管理委員會有建議可以比照前例(1樓水管的情形)來請住戶共     同分擔頂樓的修繕。請問這樣真的可以嗎?   11、為了要防止漏水及壁癌產生,可在頂樓加蓋屋頂嗎?   12、頂樓如是共有時,可以加蓋屋頂嗎?  費用是由該棟所有住戶共同分攤的嗎?   13、頂樓如不是共有時,可以加蓋屋頂嗎?       如果可以,需先申請 及 先經過其他住戶的同意後才能搭蓋,是嗎?     那需要和住戶簽訂合約嗎?   簽訂的合約有效力嗎?   14、如果只有部分的住戶同意,那還可以搭蓋屋頂嗎?     二、共同分攤問題: 1、當門牌29號1樓的水管不通時或是出問題時,可以要求29號其他樓層的住戶平均分攤費用嗎?   2、可以因為:你家水管不通關我們什麼事、2樓沒住人、只有一個水表、或 都沒見到5樓的人…等 等的理由而減少或不共同分攤嗎?   3、公寓大門的修繕,可以因為1樓的說,我們不會從那邊出入,而不分攤嗎?   4、如上述的公寓狀況,往後當該棟的共用設施出問題時,費用應該要如何分配?    是要以10戶平均分擔? 還是…….?  (因部分住戶會以各種理由要減少分擔)     三、其他: 1、有成立管理委員會、但沒有收管理費(大家不願意繳)的情況下,管理委員會可以幫住戶處理的事項    有那些呢?  (他區的管理委員會狀況同我們區的一樣,但他區管理委員會有幫住戶清理頂樓的雜物,而我們區  的卻是要住戶自行處理,這樣是對的嗎?)   2、頂樓因排水不易需加裝明管排水,管理委員會說這是要該棟的住戶自行處理,真的是這樣子的嗎?   3、樓層間的電信箱,是屬於該樓層的住戶所共有的,對嗎?    如果是,雙方住戶如約定好後可上鎖嗎?    如已上鎖後,除了住戶外,他人可自行破壞鎖頭、敲開、變動內容物嗎?    (第四台的人員說他們有權,因為當初建商就有授權給他們。但是我們住戶都沒聽建商說過。請問     第四台這樣的行為合法嗎?  如不合法,我們該如何處理呢?)   4、依現在的法令,1樓住戶門前的停車權利是屬於1樓住家的? 還是共有的?                          以上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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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