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柚子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9-05 | 最近登入:104-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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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老婆分居中,5/8吵架後她帶小孩出去到今天都沒有再見過小孩,可以猜到她把小孩帶回娘家,期間我有要求她帶小孩回來,但是都沒有理我,我如果要去警局報案樣怎麼說?若要提起善意父母條款的告訴,是要寫書狀到家事法庭提告,想請教此部分如何書寫? 另外我工作多年的收入都被她提光了,結婚時她要求把提款卡存簿印章都給她保管,中間我也很信任她沒有去追查,這兩年要求她給我看存簿明細也一直拖拖拉拉,每次都是換新簿子才給我看(婚後六年多看不到五次),看到金額的時候問她怎麼那麼少?就說她去投資或定存,但是她的投資跟使用都沒跟我說,且基金股票定存戶名都是她的,今年初開始吵架叫她東西還我,但是都不還,所以我5月去把郵局存簿提款卡印章報遺失,之後大吵一架她就搬走了,我去查餘額只剩4000元…想請問這部分可以告侵占嗎?我要怎麼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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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