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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i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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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購買的中古屋, 是頂樓, 購買時被告知沒有漏水, 約8個月後, 這幾天下大雨發現廁所有漏水, 我們交屋後, 廁所都沒有進行裝潢看了很多討論, 民法第365條規定, 五年內若發現有瑕疪(漏水), 可以請求前屋主負責
目前是有請當初的房仲幫忙, 他說要先找師傅來鑑定, 之後才會通知前屋主, 沒有確定甚麼時候才會有師傅來, 這樣若拖延了是否會有問題?
是否該發存證信函通知前屋主有瑕疪的情形? 若前屋主不願意負責, 接下來是否就要提告?
有沒有新竹地區的律師願意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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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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