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緯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3-06 | 最近登入:10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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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 93-11-21 與人發生車禍事故(雙方皆為機車.於雙黃線處互撞.不同車道.對方無照.未成年.疑似跨越雙黃線-申請車禍鑑定中). 因和解不成.互告傷害告訴(本人右小腿.脛骨.腓骨.斷裂--對方輕微擦傷). 日前少年法庭判決.判對方--應予訓戒.(自己承認有過失) 請問此判決-是否過輕..(不知一般傷害告訴是否皆輕判).本人應也有過失.因此傷害告訴也可能成立.提起傷害告訴原本是希望逼對方和解.但對方輕判.我的尚未判決.不知一般類似案件法官判例大約為何?(刑法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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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