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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0-06 | 最近登入:10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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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 你們好: 我們社區的規約有規約有規定,主委若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即當然解職,但現任的主委並非區分所有權人,在選舉之初與總幹事聯合不告訴大家,現在被抓包了,還一直強辯說規約雖有如此規定但只要配偶是區分所有權人即可,不一定要本人,因此拒不下台 ,我想請問一下: 1.要如何讓這一位不肖的主委下台並交出存摺和印章呢?是要以誰的名義去告,那存褶和印章又要交給誰呢?總幹事是否有背信罪嫌(他害我沒當選)? 2.那這名不具主委資格主委任職期間和總幹事所動用的金錢和所簽發的文件,是不是可以以侵占罪or 背信罪及偽造文書的論罪呢? 3.現在社區財務不清,主委又不具主委資格,那關於財務的問題,我該告誰呢?是這個不具主委資格的主委or 財委or總幹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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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