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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沙西米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2-06 | 最近登入:10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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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海外國家居住,有提供台灣的消費者於該國購物後寄至我們這邊然後再轉寄至台灣的消費者,這一個事件始於該某消費者於該國的一件購物包裹我們並沒有確認收到,在我們將其它該消費者所購買的商品寄回前有通知他,不過他一直追問,而我們也去找了一直沒有找到該包裹(一件衣物)可是他卻因此而提告我們侵佔!!我們已收到法院的傳單了,我們人列被告,我的內人列證人,要再規定的日期至 "偵查庭/詢問室" 出庭 我們在我們的網站有註明我們的交易權責說明,於代收轉寄部分有聲明如下: 關於集貨代收.團寄代寄服務  我們提供我們的倉儲空間來為大家進行集貨代收與代寄服務,因為我們並非商家所以我們無法為您承擔:  1.商品運送中損壞或遺失 2.商品未到達我們的收件地址  3.商品與您購買的不同,(1-4項還可以比對,若太多商品則僅對照數量其餘情況則無法仔細的比對)其中他應該就是符合第二項,我們無法為此負責 現在我想問的問題是 1.我與內人目前都是在國外所以無法回去出庭,已確認可由家人代為出庭了,於此想要了解由在台的家人代為出庭我們需要幫忙準備什麼文件嗎? 2.我有照傳單上的資料打電話至該法院受理該案的事務官詢問時他有提到"陳報狀" 這是什麼,我又該如何準備感謝諸位專家撥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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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