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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Rya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2-06 | 最近登入:10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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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六月發生一件客人的消費糾紛,當時過程已經多次對同仁進行言語上的恐嚇,如"會找人在打你""讓你在台中過不下去"等直接且強烈的恐嚇字眼,當時雖有備案,但由於只有人證,而無錄音或錄影等證據,所以自認倒楣 前幾日該名客人又到店上吵鬧,一樣口出惡言,因有先前的教訓,所以這次過程中皆有錄音,也清楚路到多次的出言恐嚇,並造成同仁的恐懼,想知道若要像他提告前需要先到警局備案嗎?並是否可以申請保護令?這樣的錄音與多人的人證足夠構成證據嗎?或是還需要提供怎樣的證據?該名同仁一年來也因此事件造成精神上的耗損,這可以提出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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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