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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元仔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4-06 | 最近登入:104-14-06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日前在公立的動物收容所認養了一隻母貓,因為沒有讓牠繁衍的打算,也預防日後會有子宮相關的疾病,所以送牠到動物醫院結紮.   1. 手術前醫生所提供的 "家犬貓節育補助申請書" 上並未標示需剪耳,也手寫在該申請書上標記編號(手術編號預防補助詐騙),但該醫師並未簽名.   2. 結紮當日我女友將貓咪送至動物醫院結紮時,動物醫院也未告知貓咪結紮後需趁麻醉退前剪耳。  3.  而結紮當日下午卻接到動物醫院的來電,說貓咪需要趁麻醉退前剪耳,要我女友同意。 我女友詢問是否一定要剪耳,動物醫院方面表示一般的節育程序都是需要剪耳的。 因此我女友勉為其難的答應。 4.  術後,貓咪結紮完成也確實被剪耳了.  但院方所填寫的節育申請書並非當初所見的 "家犬貓節育補助申請書" ,而是另一份 "犬貓節育補助申請書" ,兩份都是動物保護防疫處所提供的版本,而最大的不同是公立動物之家所認樣的貓犬申請是適用"家犬貓節育補助申請書" ,也就是獸醫師之前所提供的那份,且無需剪耳.    我們術前已向動物醫院告知這是在公立的動物之家所認養的貓咪,也提供相關資料,且術前皆未說明需要剪耳.  但手術後麻醉退前才緊急告知一般節育程序需要剪耳,但事實根本無關貓咪健康與申請節育所需程序.     對此我主張,因為動物醫院的誤導,使我女友以為一般結育程序需剪耳而同意. 此造成貓咪身體無法恢復的損傷,且非一般動保規範所需要. 所以動物醫院需對我貓咪剪耳所造成的毀損所負責. 至此想向各位專家詢問,1.請問上述情況下我主張動物醫院的毀損責任,這是否合宜? 或是適用別條法規?  2.若我女友電話中已同意剪耳,但是在動物醫院誤導的情況下,是否還能追訴動物醫院的責任?  3.是否有需寄存證信函的需要?      煩請各位能在百忙中給我些許的意見,萬般感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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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6-14
  以上相當感謝兩位律師的回覆.  如曹律師所言,剪耳朵目前還是被公認為判別是否經過結紮的方式. 但依現行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如誘捕流浪貓節育,或是流浪貓/私立動保團體認養申請節育補助,則需剪耳。 1.而家貓/與公立動物之家所認養的則可不必剪耳,因此節育時飼主應該保有主張不剪耳的權利,且無明確法規規範節育都必須剪耳。 2.且術前並未說明需剪耳,提供補助申請文件也未提及,更無簽立剪耳相關的同意書。  3.而術後醫院蓋章提供的是 "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犬貓絕育補助申請書",而非術前給的 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家犬(貓)絕育補助申請書.  兩份資料除了剪耳規定的差別外,貓咪來源的填寫欄根本不同.   而動物醫院在我方有明確告知為公立動物收容所認養的情況下,卻還是以流浪貓犬的節育程序處置.     我以為,如果動物醫院的醫師皆以"剪耳朵目前還是被公認為判別是否經過結紮的方式" ,而可恣意將節育的貓犬剪耳,或誤導飼主"這是一定要的"而取得同意,且皆無需負任何責任。    那麼在我與動物醫院糾紛結束後,若敗訴,一定要提醒有家犬貓/或在公立動物醫院節育的飼主,術前需另立約不可剪耳(如不希望剪耳者).    我了解剪耳在某些情境下是保護貓咪所必要的,也是全球趨勢.  但並非所有節育貓咪都需要,要視情況而定,且無法規強制規範所有節育貓咪都要剪耳。  對於家貓的飼主意願,也應改給予尊重的。 在此,還是相當感謝兩位律師勞心的回覆。往後若還有法律問題,望兩位再不吝指導。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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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