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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0-13-12 | 最近登入:10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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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外公於97年過世但家族親戚並無來往但母親於99年收到外公生前欠稅扣薪命令(其餘的繼承人無法執行 無工作 或無報稅才扣到我母親身上)但是98年修法後已全面限定繼承這樣到底要算什麼繼承? 執行命令都下來了! 於是向執行處申訴(實際知道死亡日期是100年= =+) 也給了外公的財產清單主張修法後採限定繼承! 我們也沒繼承遺產 為何要支付欠稅?轉送後稅務局又發文說外公"死亡時是概括繼承"並要我們 [請逕向法院聲請,並檢送相關證明文件,俾憑辦理]聲請什麼? 限定繼承嗎? 有這個必要嗎?那知悉得而繼承呢?如去聲請限定繼承 時限呢? 會過嗎? 還是白跑一趟? 問題一大堆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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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12-13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們的案件因為你外公死於新法施行之前,法定的繼承方式是概括繼承,繼承人需要提出拋棄 ... (恕刪)  以我們的狀況是符合1-3條例那我還要向法院提出什麼?[聲請的內容]債務人異議之訴+執行處公文 ?也就是還要再寫狀紙?提出訴訟的話這樣不是更麻煩嗎?還要出庭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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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