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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1-06 | 最近登入:104-23-06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律師 您好     事情發生在今年3.4月時後,那時後上聊天室,跟一名女生聊天,後來經由聊天軟體line 約對方出去,在line的內容並未提及金錢,但在聊天室內有稍微聊到,但 近日收到分局的傳票,內容為妨害性自主。      想請問律師,如果約出去後,有發生行為,也有給對方金錢,這能成立嗎?       如果有發生行為時後之錄音或錄影,可以證明對方是合意的?可以當證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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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