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Benso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4-06 | 最近登入:104-24-06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請問: 今天剛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的執行命令!但我不太清楚裡面內容? 內容: 禁止義務人葉xx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含活期存款,活儲存款,定期存款,綜合存款,支票存款,外幣存款,郵政劃撥,經兌付之託收票據等),在新台幣1萬698元(含解繳手續費等執行必要費用)範圍內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義務人清償,應另候本分署依法處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本分署104年度年費執字第00011170號義務人葉xx(統一編號或身份證統一編號:F1xxxxxxxx)之就業服務法(費用)執行事件,對義務人在貴行(社,會,局)之存款債權,於主旨所示金額範圍,認有扣押必要。 二.茲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禁止義務人向第三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向義務人清償,並應於接受本命令後10日內,向本分署陳報執行扣押之結果 三.本命令之效力以送達時已存在之存款為限,不及於將來之存款.該債權倘有設定質權之情事,仍應依本命令辦理扣押,並查報質權人姓名(名稱)等相關資料過署 四.第三人如不承認義務人之債權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義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本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本分署聲明異議 五.義務人對本執行命令,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規定,向本分署聲明異議.義務人如認被扣押之存款債權係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者,亦同 六.義務人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扣除解繳手續費後之餘額未滿200元者,免於扣押 請問: 1.整個義思大概是什麼?我該如何處理?何謂是第三人? 2.這是指我被扣押,所以若銀行帳戶有存款也不能領嗎?會被扣款嗎? 3.我目前是從事臨時粗工,收入不太穩定,且自己仍有債務信用不良,真是雪上加霜,積欠的費用可以分期嗎? 4.我住新北市,為何是桃園分署發文,可以移轉到台北分署嗎?
瀏覽:42385
日期:104-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