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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經歷於103年底,父母於仲介公司介紹下投資購買一塊土地但由於賣方與仲介技術性隱瞞水利地問題導致買到面積不小的水溝用地並且由於部分土地遭人侵占作為房屋用地,依據合約內容等賣方清除侵占問題後才進行土地點交及付款,因此原本應於103年12月完成之交易拖到104年3月才結束。 問題於交易完成前父母與賣方、仲介因水利地與侵占問題進行調解,最後結果為仲介需賠買方相應之土地價值,而賣方則須於104年3月1日前清除侵占問題。但於交易完成後仲介說明由於賣方未給付其服務費,因此拒付調解所判賠之金額。賣方則是咬定由於交易過程未依合約於12月底完成造成他的損失,因此拒付給仲介服務費(這方面是由於賣方不肯清除侵占地才導致土地無法點交,於12月底前買方價款已入於履保銀行,並非買方問題)。 因此想詢問在調解書上明定"仲方於收到買賣雙方服務費款項時,應開立撥款當日之即期支票予買方",是否真如仲介所說,賣方不付服務費就不用付違約金若父母想追回這筆金額除走法院一途,是否還有其他方法可行? 煩請各位律師給予建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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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