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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子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6-07 | 最近登入:10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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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77年為建農舍,生前贈與本人老家建地,已有27年之久,88年10月曾自書遺囑,載明日後本人要把建地平分給二弟和三弟,各得3分之一,四弟因在83、84、85年間曾自父親手中借得350萬,且於85年初過世,因此父親載明不須給四弟之妻,104年3月父親去世,四弟之子寄律師函,記載本人侵害四弟之子代位繼承權之範圍,本人是否侵害四弟之子代位繼承權之範圍,本人是否有權依據父親手書,平分贈與給二弟三弟,不贈與四弟之子及其他姊妹?本人要如何寫存證信函回覆?又須以民法第幾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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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