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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腦筋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8-07 | 最近登入:10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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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2年前被抓起訴重利妨礙自由現在還在審理中,因為被抓人數10個人,可是我只認識跟我一起被抓的一個人然後他說我們10個人是集團。被抓後有6個人指認我重利我都認了因為真的有,但第7個被害人指認我重利跟防礙自由(總共7個)可是他我跟本不認識所以要求對質,但法管傳他兩次他都沒來後來法官說有必要時要拘提他,在後面開庭很多證人也沒來,公術檢察官賭爛把,現在又要把我們10個用共同犯意聯絡來辦,但我跟他們沒聯絡這樣會成立嗎? 後來我被抓後一年多內湖分局傳我在去做筆錄,說又有被害人來指認,我也去做筆錄了也承認確實有放款給他,過一陣子台北地檢署又寄傳票來要我開偵查庭,但他是(水股)因為我原本開庭都是(光股)這樣是同一案件嗎?還是別案?(傳票一樣是重利案件)如是同一案件他會分開來審嗎?如分開來我算累犯嗎?還是偵查完送我原本的法院一起審?  我的前科有 毒品5 6年前勒戒小過了  賭博緩起訴2年已超過5年了。  沒重利前科 ,   這樣我會被關嗎? 假如亦可罰金會罰多少(大蓋)?   我現在還需要請律師嗎? (已在審理庭了) 如有需要請 有介紹的律師嗎? 費用大蓋多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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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7-08
回覆 法律小學生 的發言內容:謝謝! 大大你好 就你所述的情況 你既然只有認識一個人 就像上面律師說的   ...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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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