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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SIMI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3-07 | 最近登入:10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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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事實及理由壹、程序方面:按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 條第1 項、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在原審依承攬法律關係,主張被上訴人應給付瑕疵修補費用新台幣(下同)1,678,657 元、無效預力損失及載重檢驗費用合計657,300 元,經與剩餘之工程款債權262,078 元相抵銷後,被上訴人應給付伊2,073,879 元。嗣上訴後,上訴人將瑕疵修補費用減縮為1,267,007 元(「點工」部分1,006,911 元+ 「節塊」部分260,096 元)、剩餘工程款債權更正為372,217 元,並減縮被上訴人應給付之金額為1,690,690 元(以上均見本院卷一第231 頁)。其依據之法律關係並未變更,僅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准許之。 我是被上訴人想請問我能提出訴訟討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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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1-11
我簽訂一份開口合約.內容很簡單1承包須含修飾  2點工 可請領不到款項又被公司提告未修飾.就公司一在辯稱點工跟承包是一樣的.. 要把事後修飾的金額全要我負責.有修飾的部份幾乎屬於點工ㄉ.現在訴訟中.該如何處理
瀏覽:433
日期:104-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