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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y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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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聘用一員,在聘僱辦法中載明該員為執行秘書,襄助主任委員
該員領有總幹事執照,執行一般總幹事應執行之事務(會議紀錄,大廈修繕聯絡事宜等),該員堅稱其非總幹事, 為管委會職工,
請問執行秘書是否不是總幹事? 還是不論執行秘書或總幹事都是所謂的管理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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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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