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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jsung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4-07 | 最近登入:104-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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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個拋棄繼承的問題,我爸的母親她早年已跟我爺爺離婚並改嫁,也另外生了兩個女兒,日前她過世,我爸及我叔叔不想繼承其遺產及債務,故想辦理拋棄繼承,昨日我去地院買文件及諮詢,他說對方配偶已故,所以繼承第一順位是其下4個子女,所以他說只要我爸及叔辦理就好也不需通知另外兩妹妹(因為她不會因為我們拋棄而影響繼承權),但是我們沒什麼在聯絡也沒有盡扶養義務,也不知對方兩位姑姑是否也要拋棄,我有個疑問 那這樣若他們在三個月期限內也辦理拋棄就跟我們這邊一樣,也認為反正還有我爸跟叔叔繼承,所以就沒有通知我們下面的順位,請問這樣可以嗎?(大家都認為對方有繼承權而不需通知這樣好像有點矛盾,法院是說最好大家協調好) 另外一個問題是我們可以預先也幫我們這邊的孫子及曾孫輩直接跟父母一起先辦拋棄嗎? (需要通知其他同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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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