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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管委會年度至今均未公佈每月財報,已影響住戶權益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可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該罰鍰是處罰管理負責人,且不得以基金支出。 除了上述規定,我是否應先寄發存證信函,並向縣 (市) 主管機關處檢舉 我還可以做啥麼嗎?萬一他們A錢,或仍不處置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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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