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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U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9-07 | 最近登入:104-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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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於今年7月25晚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事故.報案後國道警察 以確認肇事責任在對方.且對方也承認並全部委託保險處理(全險). 目前保險公司已將發生事故之小貨車移置特約修車廠維修. 發生事故之小貨車是租來的.而租車行表明除了將車修復之外也必須支付 車行的營業損失. 問題在於我將車行的需求告知保險公司後.才發現此輛小貨車所掛車牌並非 營業用車.因此保險公司無法理賠租車公司之營業損失.回報租車行後對方表示 就算他不是營業用車輛也是租車公司的公司車.因此堅持必須賠償營業損失但可以打折.肇事車主則是表示都交由保險公司處理他不另外出任何賠償費用. 想請問的是租車行使用公司車租給消費者的情形下可以要求營業損失嗎? 另外若可以要求而保險公司不理賠我可以請求肇事車主負擔嗎? 最後想問事情解決後和解書是要有租車行.我以及肇事車主共同簽訂嗎? 第一次遇到事故.問題有點多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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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