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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a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1-08 | 最近登入:10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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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
由於離職,公司將當初配給的電腦收回去,
可是裡面有私人檔案及文件,我要求他們讓我copy帶走
可是他們把筆電回收走後,說只有把開機密碼及私人檔案路徑交給他們負責備份,
我無法親自監督去看,也不給我檢查我無法準確記得的其他文件路徑,
請問我是否有權利要求親自備份?
如果到時他們擅自刪除的話是否構成刑法第359條的罪名?
有人說成立,有人說公司財產所以不成立,所以無法確定,
只好來請教各位專業的律師們.
感恩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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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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