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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W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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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派出所送來通知書,事由是妨害電腦使用
大約一兩個月前,懷疑前女友劈腿,擅自登入fb查看訊息(他並沒有給我密碼,我從她告知我的她其他APP密碼猜測登入
發現她與前男友仍再一起,於是大吵結束。
當晚分手了,隔天對話紀錄前女友有問我「我有給你臉書密碼嗎?」「為何偷登」的訊息,我也承認她沒有給我而我偷登入的訊息,當下氣消了也很自責道歉做這件事。
應該是被留下來當證據了,也沒有再聯絡了
隔天也把所有與她的聯絡方式、對話紀錄都刪光了
今天就突然收到她居住市派出所的通知書
上面被通知人是我,如果不去我被起訴的機率大嗎
第一次遇到法律問題想請問
1.我到案說明 偵查佐是不是就會依據我的筆錄 將我移送給地檢署,或者會再詢問我前女友是否確認提告? 我該去做筆錄會比較好嗎?證據足夠嗎?
2.如果我沒有到案說明 是不是就會被檢察官拘提?
3.我在對話上承認偷登是不是就足夠當作證據將我移送?
4.我該怎麼解決後續問題會比較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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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8-02
我先嘗試和前女友討論和解
但是如果和解不成我做筆錄時以不清楚不知道方式表達起訴機率會比較低嗎?
還是說前女友所掌握的證據已經很充分不管怎麼樣我都會被起訴了?
(證據就是我承認我沒有她密碼然後偷登)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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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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