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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Jane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3-08 | 最近登入:106-18-09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您好!我有勞資契約的問題想請教,以下是我的疑問: 1.公司有一個約定條款「乙方自試用期滿合格日起,至契約期滿前因可歸責於己之因素而自請離職者,應賠違約金NT$xx萬元整,但契約期滿繼續受僱者,違約金之賠償期限為試用期滿日翌日起一年」我的雇用日期2014/2/5-2015/2/4,違約金期限2014/5/5-2015/5/4,在2015/2/19日起我請育嬰假半年(到8/19),但因幼兒無人照料打算8/15離職,已告知公司也遞上辭呈,請問我這樣有違約嗎? 2.育嬰假不算在年限內,但公司告知我2/19-5/4這段育嬰假期間有77天包括了違約金期間,請問這樣我算違約了嗎? 3.公司的契約並無列出育嬰假及留職停薪不算在違約金期間內,但公司人員告知我有關勞基法相關規定是不用寫入契約內容,以他們說關於年資的部分我應該回去上班77天才不用賠償違約金,那我是要照合約走還是他們跟我告知的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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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