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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li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3-08 | 最近登入:10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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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與我老公於民國103年登記結婚,有公開儀式及宴客,身分證背後配偶欄也是雙方的名字!
但是近日我老公的前前任女友出面說他們於民國95年舊制時,以有在法院公證結婚,但是他們雙方於96年就已分手分居過各自生活與各自交往對象.
但是這位女方說她才是我老公有法律效益的妻子,我不是!
我現在已經懷孕四個多月了,為了我們寶寶跟我們的家庭,
想請問這樣我老公是否真正構成重婚罪?
這樣是要如何處理才能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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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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