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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穩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7-08 | 最近登入:10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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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父親於民國85年過世,當時我17歲未成年 我父親有五個小孩,我是最小的,前四位小孩由父親配偶所生,而我母親與父親並未有婚姻關係,但我一出生就被父親領養,戶政事務所也有我是父親小孩的證據 而我父親85年死後,前四位子女皆辦理拋棄繼承,我沒辦,父親的配偶也沒辦, 我在今年104年去拿我身分正和父親除戶謄本去國稅局查遺產清冊,國稅局竟說我不是合法繼承人,說當年繼承資料由父親配偶辦好了,我不能查 國稅局叫我去告父親的正式配偶,請問要怎麼告??要告什麼?? 告他侵害我的繼承權嗎??  我一定要告才能查我的遺產清冊嗎??遺產清冊只有國稅局查的到嗎? 那些辦事的公務員有權利不讓我看嗎?? 現在告的話離我父親過世已將近20年,繼承的時效還在嗎??國稅局當初辦理把我漏掉,國稅局是否有疏失??謝謝律師,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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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