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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1-08 | 最近登入:10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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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敝人住新竹市。
與我已經協議離婚五年之前妻向我提起他25年前嫁我時他父親贈與之現金之民事言詞辯論。當初離婚協議中已明載"除本協議書另有約訂外,雙方互相拋棄其餘對對方之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權及其他一切才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敝人五年以來也完全忠實履行離婚協議書上所有規定(贍養費、兒女生活費、教育費用,並幫他償付房屋剩餘貸款。
不知敝人應該如何應對?有何注意事項? 謝謝。
p.s.當初贈與之現金並沒有任何借貸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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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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