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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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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於進入公司時向主管購買中古車,已過戶,並於6號晚間交車,已付X萬頭款,尚餘Y萬尾款於90日內應繳付,合約中無載名保固里程、保固引擎等字樣。 在第四天(11號)時車輛行駛中突然冒煙(此時小弟約使用了200KM),見狀便停於路邊,賣方使用信用卡免費拖吊服務協助拖到修理廠,技師看過僅為壓縮機故障尚無安全疑慮,小弟便駛回公司並於下班後再駛至認識的汽修廠,技師看過後發覺除了壓縮機尚有一異音可能為引擎部分有故障,小弟因不敢再行駛便先將車輛置於汽修廠。 此時才正視此份合約......發現於定型化契約中對於買方保障有利之條件大都已刪去,違約情事訂於第五條中,內容下:「合約成立後,雙方不得違約,若甲方違約不賣,應接已收定金款項加倍償還乙方,若乙方違約不買,或不能於約定期限內付清餘款,甲方得以沒入乙方所付之定金,並有權收回該車。」 小弟已經對這台車失去信心,現在因車輛需維修才能行駛,不曉得後續該如何處理,想退車好像又不知道怎麼判定車輛瑕疵,現況想談尾款不繳交,想問依照第五條訂立的,是否我可以於90日後,讓他依合約有權回收該車,但又不曉得這裡指的該車是3個月後的現況交車嗎?還是必須要修妥?屆時如他不收回我必須一直掛名於車子,我可以辦停駛或如何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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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