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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瓜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9-09 | 最近登入:10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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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份,男友發現錢包不見, 詢問下得知友人曾經趁他不在時,未經過他的同意私自翻他背包,然後在其他朋友面前數說錢包內有多少錢。 (與友人及對方本人的臉書對話都很清楚他有翻) 所以得知此消息後馬上聯絡偷翻的人,他否認並表示即將畢業不想把事情鬧大,並說自己有錯在先,所以雙方立了一份協議書: 本人ooo(簽名),因未經過xxx同意,私自翻xxx錢包,以致xxx錢包失竊,經過雙方協議,本人同意於104年6月12日前將新臺幣8000元歸還xxx。 簽名ooo 蓋章(手印) 達成協議日期 請問這樣應該用什麼方式讓對方盡快還款,已經超過原訂時間3個月了~ 存證信函通常都是簽借款條,所以想請問這樣的協議書生效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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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