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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小姐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9-09 | 最近登入:104-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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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應告訴人要求寫道歉文以換取撤告為交換條件,
但告訴人.並無屢行諾言撤告,
且出言近似恐嚇EX 不見棺材不掉淚 要讓被告人好看,
試問,此道歉文在法庭上可否作為告訴人提告被告人的證據.??
再者,告訴人在其公開臉書網站嘲諷被告人龜縮,不敢面對筆錄偵查,實則被告人已坦蕩蕩完成所有筆錄偵查程序.請問此舉,是否有侵害被告人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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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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