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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6-09 | 最近登入:104-28-10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各位律師好 近期本人剛出席偵查庭結束,在開庭當中檢察官讓我們雙方出庭談和解, 因為和解條件無法達成共識,對方同意讓我有一段時間考慮,並留下手機號碼請我聯絡他,然後就離去了,之後就再也沒有回到廳內過,請問這樣是要等調解委員會的通知嗎,還是我要自行申請調解委員會? 感謝各位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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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0-28
小弟近日被提告性騷擾,事發經過如下, 因為某些原因被迫坐在壅擠的客車上,因為車上冷氣直吹我,所以我的姿勢是雙手抱胸保暖,起初右手不小心觸碰到了昨旁小姐的右胸,?????之後手放下後碰到了他的左手手臂,我看他在睡覺就輕捏了一下,看他都沒反應,我就很白目的伸出右手在她左胸前作勢要摸,之後車上一個搖晃就直接碰到了,我當時也嚇到了,我知道是我的錯,不應該這麼不尊重他,也很後悔做出這件事,所以我也馬上承認我有觸碰到她的胸部,想要得到他的原諒,但他執意要報警對我提告,之後我再也沒見到他了,想道歉想談和解也沒有機會,請問這樣我大概多久後會收到法院的傳票,這樣大概會被判怎樣的刑罰呢,去法院需要注意些甚麼,在完全沒有聯絡發式的情況下還有機會和解嗎,在我能力範圍能賠償的損失我都願意賠償,警察說我到時候只有我一個人會出庭是真的嗎? 請問這樣試算民事還是刑事?或是只要告了就兩方都要負責? 另外,他在網路社群上的數個公開社團訴說整個事情還附上我經過些許處理的姓名和偷拍的照片,請問這樣我該如何處理,這件事出庭時需要告訴庭上嗎? 勞煩感謝各位律師替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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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