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阿貴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7-09 | 最近登入:104-17-09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律師您好,本人與三個朋友合資成立一家餐飲公司,合夥合約書上載明了四個人的出資金額。本人出資100萬,總出資金額411萬。 但申請成立公司的驗資書最大股東僅提出驗資100萬元。 被告知因為我是最後加入的,而我已經把資金轉入指定帳戶,所以先以我轉入的金額送審以節省待審時間。當時因為一些時間性的問題,所以沒有向最大股東追究原因。 但公司營運半年,狀況並不理想,向公司申請備用金支付時才得知其他三人完全沒有轉入任何資金。得到的解釋是她們是以原先出資經營前公司時的出資金額來算,而那些金額等同於他們原先公司留下的設備器具還有裝潢。所以她們沒有實際現金入股。但這在合約書上並無載明。 可是現在我要求解約並拿回這段時間勞動薪資+借貸給公司週轉金+部分股金 她們卻已申請公司成立時的100萬元計算我的持股比。   請問,我能否堅持以合約書載明總資金411萬為基準,扣除支出、債務加上現有清算價值再計算持股比為要求拿回我的錢??
瀏覽:930
日期:104-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