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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e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7-09 | 最近登入:104-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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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 您好!
因一起投資合約, 對方未依約履行相關程序. 我第一次提出詐欺, 但遭不起訴, 且偵查程序中並未傳我同時到場對質. 後來詐欺再議也失敗. 但當初發現不對時, 已請對方簽下"保管條"表明我的現金還在他的帳戶內, 且言明三個月內要歸還. 對方後來還是沒確切履行. 所以我再提"侵佔"告訴, 檢察官回覆理由:因屬同一發生事實, 所以又不起訴. 我提出侵佔再議狀, 通過了. 但退回到原台北地院偵查庭, 出現了一個新手檢察官, 詢問的模糊, 我更是一團疑惑. 今日收到函文告知, 又是因同一案由, 所以直接簽結不起訴處理. 打電話詢問書記官, 她說因為原來的檢察官調單位, 這是另一個檢察官的判決. 她也沒權干涉. 聽了實在讓人火氣很大. 竟然連再傳再審一次被告的編謊過程都沒有. 這是甚麼法律啊 ? 沒有其他方法可再爭取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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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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