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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7-09 | 最近登入:104-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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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8/24之前我完全沒有前科。 8/24號時,我跟朋友一起去逛大賣場,東西放置手推車後,因為貪圖方便的關係,從二樓賣場的入口處想搭電梯去三樓結帳,而未從賣場內部應行走的路線行走至三樓,當時就被商家攔下來,並報警處理以竊盜案受理,案子在今天9/17開完第二次偵查庭了, 在開第二次偵查庭的時候,檢察官處處偏坦告方,完全不採取、理卻我跟我朋友的說法。後來檢察官就提議說,『你們要不要緩起訴?』但因為我們不認為自己有罪,所以當下不妥協檢察官給的緩起訴,就被檢察官起訴了。 但是在9月6號時,我自己一個有在別邊犯起一樁竊盜案,這個的的確確有做,在第一次偵查庭時,我也坦白從寬、全盤托出、全部都承認有罪。問題: 朋友告訴我說第一個竊盜案能緩起訴的話就緩起訴,打到法院也不一定贏, 我自己本身也沒有什麼把握打贏第一個案件的官司,因為我們的確已經走出賣場了,也有拍到。 只是檢察官不採信我們真的是要去三樓結帳而已。 但是若是接受第一個竊盜案的緩起訴條件的話,我第二個案件的偵查庭只要一開, 不就等同於會被撤銷緩起訴且會被一併執行。 我現在到底該怎麼辦? 該把第一個案件的官司繼續打下去?還是申請再議請求檢察官判處緩起訴? 第一個不大可能打贏,第二個的話又會被撤銷緩起訴且一併執行。 是不是無路可走了? P.S  我領有重鬱手冊,對案情有幫助嗎 如果真的合併執行了,我有機會可以聲請易科罰金或者易服勞動、易服社會勞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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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