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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g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4-09 | 最近登入:104-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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爺爺曾經是公務員,當時有分配台北市一處民宅作為宿舍。 但是爺爺在民國92年過世,其房屋被政府要求歸還,後經協議需於民國99年搬離並歸還。但在99年之後至今,爺爺再娶的妻子與其兒子們持續居住房屋,並出租房屋賺取租金,這期間我爸爸是完全沒參與並與他們沒有聯絡。現在被法院提告侵占公有財產,需賠償政府280萬。因為爸爸於法律上還是爺爺的兒子,所以銀行資金也被凍結,需與其他法定上的兄弟與母親共同負擔280萬罰款。爸爸今天已去法院抗告,提出他完全沒有使用該房屋,與其兄弟與母親作切割,希望法院能將爸爸由關係人中屏除在外,無須負擔罰款。   請問需要提出甚麼證明才能與他們切割並不用賠款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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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9-24
回覆 鍾律師 的發言內容: 可先檢視對方提告主張您父親違法占用的理由及證據為何,再為相對應之答辯。相對的,您父親這邊,也可 ... (恕刪) 感謝鍾律師的回應!! 現在提告對方是政府,而被告是所有擁有爺爺財產繼承權的人,包括父親,叔伯及繼祖母,須共同承擔罰款,法院已凍結我父親的資金。但實際占用該房屋的是我父親以外的其他人,所以只要我父親提出沒有使用該房屋的證據,應該就有機會可以與其他人切割(叔伯,繼祖母)而不用負擔罰款,是這樣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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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