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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30-09 | 最近登入:10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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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是從103年12月1日到104年11月30日,而且當初只付了2個月押金,租約訂定應於每月15日繳交租金,卻在104年4月開始未付房租,於8月31日補付一個月租金,累計已有五個月的房租未付,期間已寄出二次存證信函,對方故意不收。 請問我現在可以怎麼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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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