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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2-10 | 最近登入:104-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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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唷 想請教一下 目前我有請一名員工是沒有給薪水的,但是我跟他說好公司營運10%股份作為他的薪資 所以我立此合約給他,不知道有沒有法律效應,可以幫我修正或者協助我嗎? -------------------------------------------合約如下 四十大盜有限公司負責人:陳韋君願意將四十大盜股份有限公司之10%股份, 授予受讓人(原田姓名)當作薪資條件如下列,但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據。 四十大盜10%股份薪資條件:受讓人(沈尚謙)在四十大盜有限公司擔任職位:四十大盜平台網站工程人員工作於開發、維護、管理,在本公司所做之平台任一項目將屬於四十大盜有限公司所有等待平台上軌道有一定收入,將再聘請平台維護管理,受讓人(沈尚謙)將再提升為內部高階人員以協助管理新進人員。只要受讓人(沈尚謙)在本公司有執行到工作責任,這10%股份就永遠在。負 責 人: 身分證字號: 戶籍所在地: 四十大盜負責人簽章:受 讓 人:沈尚謙 身分證字號:  戶籍所在地: 受讓人簽章:中華民國 104年 10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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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