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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嘉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3-10 | 最近登入:10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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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 本人於今年4月時於台南發生車禍~ 案發是這樣經過的~我直行於機車道上偏外(但是一樣在機車道內為超出) 撞上一位三寶,而目前這位爺爺的狀況是癱瘓的~但是手腳能動~復健中~而我也有摔車滑行挫傷擦傷~ 而做完了筆錄後~初判表上(我:駕車未注意車前狀況)~(對方:行人未依規定穿越道路)~有監視畫面錄下他穿越道路~我是直行車!!! 可是~這條路上是(全雙黃線而100公尺內前後各有斑馬線)~而我撞到的地點距離斑馬線40公尺左右~而我的機車滑行距離約7.3公尺~但是依照法應距離計算起來~我車速沒有超速(酒測值0)~沒有違規騎在快車道上面~我看到他的時候剩下3公尺~已無法煞車阻擋案件發生~ 而第一、二次的調解對方要求我賠償1100萬~我覺得太誇張!!! 畢竟對方已經70歲~已無工作能力~然後要求這樣的金額!!! 但是~最近我被傳票了~請問開庭時~這樣的狀況對誰是有利的!!! 我的過失責任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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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