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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6-10 | 最近登入:104-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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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跟交往二個月的女朋友分手
第一次吵架
對方及以我們不適合提出分手
當時情緒管理失控
確實出現不雅文字
不過都是再私人對話
無公開場合
對方揚言依民法195條要提告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請問這項判決會成立嗎?
或者我要如何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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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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