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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阿潘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7-10 | 最近登入:104-27-10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您好,我本身騎機車,於10/23日與汽車發生事故,對方靠右未打方向燈且無確認直行車直接迴轉,我為直行車,有保持安全距離且在限速內,且在做筆錄時對方提供行車記錄器,未有重傷,僅有輕傷。對方保險公司已聯絡我並請我傳真行駕照及估價單以及維修車行位置。車行研判維修費用為22150元,而依行政院財政部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機器腳踏車之耐用年數為3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率為千分之536 。我為2014年11月購入,且購入價格為63300,故殘值為32198.6元(63300-(63300*0.536*11/12))。 1. 依照民法196條,我是否有向對方保險公司求償減少之價額的權利?(車輛變成事故車的損失,參照民法213、215條) 2. 若我要求"恢復原狀",是否就失去了上述的權利? 3. 我相信對方保險公司會以折舊為由壓低維修費,我該如何與對方談判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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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