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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atpx4869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4-11 | 最近登入:10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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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因與娘家有扶養問題 而被申請扣押房產 但是房產是父親及本人所繳款購買 只是登記於母親名下 且母親已離家出走20餘年 請問如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申請撤銷假扣押 需準備哪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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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1-04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所謂「借名登記」,在我國民事法律無明文定義,參酌司法實務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72號判決意旨有所揭示:「借名登記,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有關委任之規定。惟其究屬於非典型契約之一種,故仍須雙方當事人,就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相互為合致之意思表示,其契約始克成立。」   因此,我國司法實務上,對於借名登記的法律效果,倘內容不違反法律之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皆予以肯認借名登記合法。 請問這個判決 是否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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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