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阿凱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1-11 | 最近登入:104-11-11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前陣子,因為女友從台北下來高雄 ,暫無定所  ,所以我女友選擇住在她的老師家,我自己住在高雄 ,但女友要我跟她一起住在老師家,老師家有她和她先生和女兒 大概在10/31-11/05老師家遭竊,老師也有報案,我跟我女友因為是借住他們家,所以我們嫌疑最大,但我女友得相機.比電卻沒有被偷,11/04老師還請我們吃飯,但當下我和我女友感覺怪怪的,畢竟老師家發生這種人 ,怎麼還請我們吃飯,我和我女友也感覺怪怪的再找房子,11/06老師先生就先把我們的鑰匙拿走 , 我們也很願意,當天我們跟她先生聊行李的事,對方本來要求11/07要求搬完全部行李,我們說可能無法因為東西很多我們只有一台機車,之後又約禮拜3(11/11),在禮拜天又突然聯絡我們說,較我們禮拜一就搬一搬,當天11/09要去搬時,警方也在 說採指紋, 我們也很配合讓他們去驗, 警察查出我之前有前科就有使眼色,暗示老師們應該是我拿的,但他們所說的東西沒有看過我完全沒看過,現在警察驗出上面有我的指紋,但我真的沒有拿過他們所說疑失物(鑽戒.項鍊.護照.錢) 1.我可以詢問警察他們懷疑犯案的時間嗎 ,因為現在連發生時間都不能確定,如果可以是否我可以舉出我的不在場證明嗎? 2.我們其實有點懷疑,會不會是老師們,在自導自演 3.我們之前也有住過老師家,指紋這種東西雖然有驗到,是否只能代表我曾碰觸過? 4.法律上 ,檢方會因為我有前科和指紋,就直接定我得罪嗎 ? 5.我該提出神麼神麼比較有利的證據,證明自己清白的?
瀏覽:1445
日期:104-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