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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Nine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2-11 | 最近登入:106-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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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13歲時與他當時的22歲男朋友 在她什麼都不知道的情況下 在該名男子家裡發生性關係 這件事對現在18歲的她的創傷很大 有找過資料 無論是否在朋友心甘情願的情況下 該名男子都已經違法刑法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是根據他說的當時她沒有跟任何人說 沒有備案 也沒有任何充足證據證明有發生過這件事 請問還告那名男子告得成嗎? 還是可以有什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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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12-24
某同學之前就跟他處的不太好(不會講話 今天又因為一些事情他在臉書上嗆我破麻 可是他有提到班上 也有提到我名字中間那個字 我中間字是叫淳 他就打純(淳)破麻 那請問構成公然侮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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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