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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發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2-11 | 最近登入:10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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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登入前女友臉書發現劈腿後被前女友告 妨害電腦使用 (只有看訊息,沒有動其他東西或更改) 也在筆錄和偵查庭承認了 現在收到 簡易判決處刑 上面有說我是 以 集合犯 論處 沒有特別說要請法官判什麼 只有附錄 刑法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 這個法條是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想請問我這樣是不是會被判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很害怕判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或有期徒刑的緩刑 (良民證會有紀錄) 或者有可能直接宣判緩刑而已 或者只有罰金嗎? 因為我看到 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我看只有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簡易判決能不能判 拘役之有期徒刑或緩刑呢? 那如果真的判到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或者 有期徒刑的緩刑 我可以上訴嗎...... 上訴不是要讓自己變無罪 而是看看能不能變成 單純的罰金 或者是 拘役之易科罰金 之類的 (讓良民證不要有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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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