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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夫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5-11 | 最近登入:104-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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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六月份的時候,我在網路上買了一個lv的長皮夾(1500元)跟一個lv包包(2100),但是到10月份時收到桃園航空警局叫我去做筆錄,說我違反了商標法,當時我不知道我買的這些是假貨,我只是自己用,有觸犯反律嗎? 再來11月份時收到桃園法院的傳票,以被告上法庭,請問我是犯了什麼法? 罪很重嗎? 需要帶什麼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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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