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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阿宗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0-11 | 最近登入:104-21-11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我一年之前因為發生車禍,開車被公車撞上,造成公車上的乘客受傷,當時因為轉彎弧度過大,由於當時車體有佔用的公車專用道,所以初步判決我有過失,因此公車乘客的賠償部分由我這方處理,其中有一位傷患在談論賠款的時候,要求公車也要賠償,故當時公車公司賠償56000元,今天卻收到公車公司提告要我進行民事賠償,當中有發生車禍時所發給傷患的慰問金14000,另外就是公車保險桿11340,以及最後那位要求公車公司賠償的56000,一共像我求償81340元,我想問的是當初慰問金是公車公司給予並未告訴我,另外在最後一位和解傷患時所賠償的56000,當時是雙方各自賠償給傷患,現在卻向我要求支付這些金額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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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1-20
陳律師你好 我比較有異議的部分在於最後的56000賠償部分,主要是因為當時我們三方   我  公車公司  傷患家屬   都在場進行調解,我不能理解的事情是如果公車方面不願賠償,當下可以要求家屬向我這邊賠償,而非在所有事件落幕後(已和傷患家屬達成和解),再轉向我跟我要求賠償,關於這部分我是否能夠提出異議。
瀏覽:522
日期:104-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