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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ice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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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你好:     我參加旅行社12月中旅遊團,這周一發現懷孕,醫生告知狀況不穩定需安胎, 也開立醫師證明無法出國,與旅行社協商可否延期,他們提出合約條款 第 二十七 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證照費用,並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 3.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此條款是任意解除契約,但我不是任意,是因為身體狀況,也有醫師證明,請問我該如何爭取權益?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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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