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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dd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0-12 | 最近登入:10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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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好:
本月收到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的補稅通知單,
102年的營所稅我們已經繳了
叫我們公司補102年的營所稅xxx元。
理由是:毛利率不符合同行標準
我們買貨是向日本大企業購入的,都有經過正常的報關程序或開發票的程序,日本企業最怕死,單價一定實報的。
我們貨都是賣給幫AUO、群創等代工的大型工廠,每間公司的發票都必需實開的。
既然我們是用查帳的稅捐制度,又用核定的方式稽核我們,這樣是二套標準,會搞死我們中小企業的。12月底前要去申請複查。聽會計事務所說:依經驗,稅捐處會找你麻煩的,叫你補資料。但三個月前,稅捐處已經叫我們補資料,該補的都補了,找不到問題的情況下,居然用毛利率不符合同業標準來課稅。
三個月前為了補他要的資料,我們公司已經浪費了人力成本在對應稅捐處了,稅捐處最後還是用『他說要補多少就是多少』的方式來要求中小企業繳稅。
如此的狀況,我們可以告稅捐處的專業能力不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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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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